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大型仪器设备管理,优化实验室资源配置,提升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率,促进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根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研基地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指导意见》(教技厅〔2015〕4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列入考核范围的大型仪器设备,主要是指单台(套)价值在10万元及以上且购置时间满1年以上的,使用方向为教学科研的仪器设备。
第三条 本办法考核对象为拥有大型仪器设备的各学院(中心)。按自然年度考核,具体考核时间为每学年的第一学期期末。
第二章 考核原则
第四条 分类考核原则。根据大型仪器设备工作内容和面向服务范围的不同,将学校大型仪器设备为公共教学类、专业教学类、科学研究类等类别进行分类考核。
第五条 动态监测原则。建立完善能客观反映大型仪器设备运行机时数的常态监测平台,实施年度额定运行机时数考核指标逐年递增的动态机制,以及常规专项检查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绩效考核机制。
第三章 考核组织
第六条 部门层面。各学院(中心)成立大型仪器设备使用绩效考核工作组,负责其归属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绩效自评工作。考核工作组一般由5人组成,分管院长任组长,实验室主任和有关专职教师任成员。
第七条 学校层面。由分管副校长领导,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考核专家组具体实施。考核小组由5人以上成员组成,设组长1名,成员由校实验室工作委员会成员、教务处、科研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和有关专业教师等相关人员组成。
第四章 考核办法
第八条 大型仪器设备使用绩效考核采用分类记分制,满分为100分。其中:
1.公共教学类大型仪器设备使用绩效考核内容包括:大型仪器设备运行与管理(90分)、大学生创新活动和成果(10分)等二大部分(附件1)。
2.专业教学类大型仪器设备使用绩效考核内容包括:大型仪器设备运行与管理(85分)、教学成果(15分)等二大部分(附件2)。
3.科学研究类大型仪器设备使用绩效考核内容包括:大型仪器设备运行与管理(85分)、研究与技术成果(15分)等二大部分(附件3)。
第九条 学院(中心)所属各类大型仪器设备使用绩效考核成绩按照加权平均计算后形成,计算公式为:∑各类大型仪器设备使用考核得分/大型仪器设备的类别数。
第十条 同一成果只能列入一类大型仪器设备计算得分,不能重复计算;各类成果只按第一作者或集体所属学院(中心)统计。
第十一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将根据学校大型仪器设备使用的实际情况,适时修订并公布实施各类大型仪器设备使用绩效考核记分表中各项指标及评价标准。
第十二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在每学年的第一学期期末核定并公布列入各学院(中心)下一年度使用绩效考核大型仪器设备的名称、类别与台(套)数。
第五章 考核程序
第十三条 部门自评。每学年的第一学期期末,各学院(中心)根据本办法对所属大型仪器设备使用绩效进行自评,各学院(中心)应认真准备佐证材料并撰写自评报告。自评报告(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档各一份)在规定时间内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佐证材料由学院(中心)所属的实验教学中心保存,并作为学校大型仪器设备使用绩效考核的依据。
第十四条 学校考核。考核小组通过现场听取汇报、询问,查阅相关佐证材料、核查数据,并按照大型仪器设备使用绩效考核记分表进行打分。
第十五条 考核结果确定。根据大型仪器设备使用绩效考核得分情况确定学院(中心)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分为A、B、C三个等级,分别表示优秀(90分及以上)、合格(70-90分)和不合格(70分以下),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报学校实验室工作委员会通过后予以公布。
第六章 考核应用
第十六条 大型仪器设备使用绩效当年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学院(中心)实验室建设投入的重要依据:
1.对考核结果优秀的学院(中心),在下一年度实验室建设中给予重点投入。
2.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学院(中心),在下一年度实验室建设中减少甚至停止投入,并要求限期整改。
第十七条 大型仪器设备使用绩效当年考核结果,依据部门列入考核大型仪器设备的台(套)数,按以下标准与办法纳入学院(中心)下一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
1.考核结果优秀的按每台(套)不超过1000元的标准核增奖励性绩效工资指标;考核结果不合格的按每台(套)不超过1000元的标准核减奖励性绩效工资指标。
2.奖励性绩效工资核增指标实行总量控制。学校年度核增部分奖励性绩效工资指标的总控制数为15万元,其所需经费在部门创收收入中予以解决。
第十八条 各学院(中心)应将大型仪器设备使用绩效考核结果,纳入部门年度综合考核指标,作为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和使用人员年终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分配的主要依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学院(中心)应制定落实部门大型仪器设备岗位责任制和管理使用工作量核算办法,重视实验室专职队伍的内培外引工作,严格执行大仪设备“专人专管、专人使用、管用分离”规定。
第二十条 各学院(中心)应切实加强大仪设备购置过程的必要性、可行性论证,确保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具有“可行性、长效性、共享性”。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年开始实施,由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1.《衢州学院公共教学类大型仪器设备使用绩效考核记分表》
2.《衢州学院专业教学类大型仪器设备使用绩效考核记分表》
3.《衢州学院科学研究类大型仪器设备使用绩效考核记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