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学院低值品、材料、易耗品管理办法(衢院设【2012】3号)

浏览:7354次 发布日期:2012年06月26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低值耐用品、材料、易耗品(以下简称物品)的管理,防止积压,减少浪费,保证教学、科研等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统一领导,分工管理,专人负责,合理调配,节约使用”的原则加强物品的管理,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是归口管理部门,各学院(部门)确定专人负责。
第三条 物品供应管理人员工作岗位应相对稳定,必须调动时,须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章   物品的范围、分类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物品,系指教学、科研、生产试验等使用的,单位价值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不属于固定资产管理范围的物资。
具体分类如下:
(一)低值耐用品:凡不符合固定资产标准,能长期使用又不属材料范围的物资,如仪表、继电器、计算器、录音机、工具、量具和一般器具等;
(二)材料:凡一次性使用即消耗或不能复原的物资,如金属或非金属材料、燃料、油料、试剂、气体、药品等;
(三)易耗品:指在使用过程中易于消耗的物品,如玻璃器皿、电子器件、配件、实验用小动物等。
 
第三章     物品的计划及购置
 
第五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根据实验室建设规划、学校发展实际和上一年度核定经费与使用情况、根据单位时间内每位学生实验的成本拟定实验材料、易耗品经费预算,经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人审定,报计财处审核批准。
    第六条 学校下拨给各学院的实验材料、易耗品经费只能用于学生的教学实验中;教师进行科研实验所需的材料、易耗品,在各自的科研经费中列支;学生毕业论文所需的材料、易耗品,如学生的选题是指导教师课题一部分的,其经费由材料费与教师个人课题费各承担一半。
第七条 零星物品的采购详见《衢州学院零星物品采购管理办法》。  
第八条 物品入库前应及时验收并办理入库手续。验收时必须注意质量的检查。验收中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采购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告知供货、运输单位,及时办理退、换或赔、补手续。
 
第四章   物品的管理
 
第九条 各学院(部门)必须建立严格的物品管理制度。对物品的计划、购置、保管、使用和回收都要有专人负责,做到验收严格认真,进出手续清楚,定期核对检查,确保账物相符。
第十条 为避免物品的积压与浪费,学校实行物品零库存管理制度,各使用单位指派专人领取和保管,属实验材料的不能随意改作他用。
第十一条 使用单位对多余不用的物品,应办理退库手续,退回仓库前应经质量鉴定。对使用单位确实无法使用的残次、废旧物品和包装材料等,应按具体情况组织回收,变价出售或调剂处理。
第十二条 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及麻醉等危险物品,应设立危险物品仓库,由工作认真可靠并具有一定保管知识的人员管理。具体管理办法按照《衢州学院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