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学院实验室管理办法(衢院设【2012】7号)

浏览:7546次 发布日期:2012年06月2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验室是进行实验教学、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的重要基地,是办好学校的基本条件之一。为加强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学校的教学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提高办学效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校实验室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要以开发学生潜能,培养创新思维,提高创新能力为教学目标,保证完成实验教学的各项任务,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在完成实验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努力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服务。
第三条 实验室建设,要从学校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做到实验场所、仪器设备、实验队伍、规章制度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  实验室基本任务
 
第四条 根据学校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制定并完善实验指导书等实验教学资料,安排实验指导教师,保证按要求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五条 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突出动手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及时吸收先进的教学、科研新成果,丰富实验内容,不断改进实验教学模式,提高综合性自主性实验比例。
第六条 积极承担科研任务,开展科学研究,努力提高实验技术水平;积极开展社会服务,面向社会开展技术培训、学术交流等,为地方经济建设服务。
第七条 做好仪器设备的管理、修理、计量和标准鉴定工作,使仪器设备长期处于完好状态;积极开展实验装置的研究、改进和自制工作。
 
第三章  实验室体制
 
第八条 实验室实行校、学院(中心)二级管理体制。
第九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是负责实验室主要工作的职能部门之一,在分管校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令,根据实验室工作实际情况,拟定有关实验室工作文件,完善各项管理制度;
(二)组织制定和实施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审核各学院(中心)等设备购置方案,负责仪器设备费和实验材料费、低耗用品购置经费以及教学、办公设备修护费的运行,并进行效益评估;
(三)定期组织检查,督促各实验室完成各项任务,提出整改建议,确定年度考核意见;
(四)协同教务、科研部门做好实验教学、实验管理工作;
(五)配合人事、教务部门做好实验队伍建设,定岗、定编及实验教师培训、考核工作;
(六)协同保卫部门做好平安实验室建设工作。
第十条 各学院(中心)可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的实验室管理岗位和机构,并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及实际工作需要制定适合本部门实验室工作的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
第十二条 涉及实验室建设、仪器设备布局及科学管理等重大事项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实验室的设立、撤销或更名由所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论证,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实验室管理
 
第十四条 严格遵守安全法规和制度,定期对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各部门在新生做实验前,须组织安全教育和实验室安全知识考试,切实保障师生人身安全。
第十五条 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有关规定,不得随意排放废水、废物、废气,不得污染环境;实验用动植物废弃物,应予以妥善处理,严防病毒、病菌扩散、传播。 
第十六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材料、低值易耗品,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实验室所需各种实验动物,要按照国家科委发布的《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及其它有关规定进行饲养、检疫和使用。
第十八条 实验室对外服务,必须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分管校领导审批。未经国家或政府有关部门计量论证过的实验室,不得对外出具公证数据。
第十九条 做好实验室档案收集、整理和信息搜集、存储工作。
 
第五章  实验室建设
 
第二十条 具备下列基本条件方可设置实验室:
(一)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科研、技术开发等任务;
(二)有符合实验要求的房舍、设施和环境;
(三)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一定数量称职的专职实验技术人员。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规划是学校总体建设发展规划的一个组成部分,充分考虑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综合配套因素,学校统一规划,统一布局。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的建设以学校教学计划、教学大纲为依据,学院(中心)根据相应的大纲编制年度建设计划和五年发展规划,实验人员的配备与调整纳入学校人事计划。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建设经费采取多渠道集资方法,从教育事业费、科研费、社会企事业捐助费、各种基金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实验室建设。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进行对外有偿服务,收入的一部分用于实验室基本建设(实验室建设基金)。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的教学计划、教学内容由教务处负责落实。
 
第六章  实验室人员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主任由具有较高思想政治觉悟、一定的专业理论知识、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丰富的实验教学经验、原则上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担任;省级、国家级重点实验室由项目负责人担任实验室主任。各学院(中心)原则上要有3个实验室或3个专职实验员以上方可设置实验室主任1名。实验室主任任期为3年,可以续聘。因故不能继续履行职责,须提前1个月向所在学院(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做好交接工作。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主任由学院(中心)任命,报人事处、教务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编制本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二)领导并组织完成本规定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所规定的各项任务;
(三)科学管理实验室、组织实施有关规章制度;
(四)负责对本室工作人员的管理、考核及日常培训工作;
(五)负责本室精神文明建设、本室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学生实验期间的教书育人工作;
(六)定期检查和总结实验室工作,开展和其他学院(中心)及兄弟院校的交流学习活动;
(七)为本实验室安全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八条 实验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实验技术人员、研究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各类人员应职责明确,责任到人,形成较高水平的实验教学团队。
第二十九条 对在实验工作中从事有害健康工种的人员,可参照国家教育部和地方有关规定,享受保健待遇。
第三十条 实验人员的职务聘任、级别晋升工作,根据本人工作实绩,由人事处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实验室工作考核
 
第三十一条 学校定期开展实验室工作的检查、评比活动,奖优惩劣。因渎职而酿成事故者,视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主要考核指标为:
(一)实验人员每学期须相互观摩实验课2节;
(二)实验室实验教学科目开出率达到100%,运行记录规范、齐全;
(三)实验室仪器设备完好率达到95%以上;
(四)实验室仪器设备利用率达到90%以上;
(五)实验室仪器设备更新率8%;
(六)实验室仪器设备帐、物、卡相符率100%;
(七)实验室低值耐用品、低值易耗品使用记录完整;
(八)发生一次实验事故的 ,取消全年评优资格。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