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系(部、中心)、处(室):
为加强利用科研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的管理,完善学校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现通知如下:
1. 利用科研经费购买的仪器设备,须经学校设备处建卡、建帐,执行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2. 凡是在学校设备处建卡、建帐的设备均属学校固定资产,其使用的场所必须在教学、科研活动场所,不能挪作它用。
3. 所有固定资产在完成正常使用期限后,学校必须收回原设备,然后办理报废手续;若无原有设备,按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处理。
本通知自即日起生效。
学校设备处
200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