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学院大型仪器设备开放服务管理办法(试行)(衢院设【2018】3号)

浏览:855次 发布日期:2018年11月28日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大型仪器设备的作用和学校专业技术优势,调动教师、实验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开放服务和规范开放服务过程,提高仪器设备的管理水平和共享使用效益,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开放服务的大型仪器设备(以下简称大仪)指性能良好且单价在30万元及以上,可对校内外提供开放服务的大仪,或单价虽不足30万元但经认定应该对校内外开放服务的仪器设备。

第三条 在确保完成各项教学任务的前提下,凡属学校资产、满足上述条件的大仪,无论经费来源如何,均须面向校内外开放,充分发挥大仪效益。

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

第四条 大仪开放服务实行学校统一领导、 “学校、学院(中心)”二级管理。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是全校大仪开放服务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大仪开放服务的政策制订及相关管理工作;各学院(中心)负责本部门大仪开放服务的管理。

第五条 凡须纳入开放服务的大仪,由大仪所属部门填写《衢州学院大型仪器设备开放服务申请表》(附件1),经学校核准后,由归口管理部门统一在网上公布大仪开放服务相关信息。大仪开放服务通过大仪共享服务平台,采用网上预约方式进行,经大仪所属部门审核同意后预约生效。

第六条 大仪开放服务实行“定室存放、定人操作、定人维护”管理。大仪所属部门应配备具有一定专业技术水平、责任心强的校内实验技术人员或教师负责仪器设备的操作和管理。大仪的使用人员经过培训方可进行仪器操作,确保仪器设备的安全、正常运行。

第七条 大仪开放服务实行收费制度。凡学校教学任务以外,需使用学校大仪的校内外部门(单位)或个人,均按经学校核准后的大仪开放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标准由学校另行下文公布)实行收费。

第八条 大仪开放服务收费标准拟定。由大仪所属部门参照国内同类仪器设备使用收费情况,或依据仪器设备运行成本(水电费、耗材费、维护费等)和管理服务费(按运行成本的15%~20%计算)进行拟定。

第九条 校内所属部门或个人使用大仪开展学校教学任务外的测试、加工、实验等服务,按收费标准的30%收取,费用在其科研经费等相关项目经费中列支。

第三章 收入与分配

第十条 凡利用学校大仪开放服务获取的费用统一由校计划财务处收取,汇缴至相应学院(中心)大仪开放共享收入账户,并负责校外款项相关票据的开具。计划财务处应按学院(中心)为单位单独入账,单独核算。

第十一条 大仪开放服务费用收取办法。服务对象预约生效后,由大仪所在部门开具《衢州学院仪器设备开放服务款通知单》(附件2)。校内服务对象按次开具、由大仪所属部门按月统一交学校财务进行结算;校外服务对象凭交款单按次结算,并持盖有计财处公章的款通知单进行开放使用。

第十二条 大仪开放服务收入经费由学校统一管理和分配。大仪开放服务收入分配办法依据《衢州学院社会服务收入管理办法(试行)》(衢院计〔20181号)规定执行,即80%列入部门创收收入经费,按年度结算。

第四章  考核与评价

第十三条 大仪开放共享使用绩效纳入学院(中心)大仪使用绩效整体范围,依据《衢州学院大型仪器设备使用绩效考核办法(试行)》(衢院设〔20182号)进行考核。

第十四条 对当年度大仪使用绩效考核合格及以上的学院(中心),依据考核得分情况,按其开放服务总收入不超过20%的比例核增部门下一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指标,纳入部门年终综合考核指标

第十五条 奖励性绩效工资核增指标实行总量控制。学校年度核增部分奖励性绩效工资指标的总控制数为10万元,其所需经费在部门创收收入中予以解决。

第十六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收费,或未按规定与标准实施收费,或收费未上交的部门,一经查实将追究该部门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 

第十七条 列入学校专业培养计划内需使用仪器设备开展实践性环节教学活动的内容,不纳入本办法范围。其他非大仪类仪器设备的开放服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开始实施,原《衢州学院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实施办法(试行)》(衢院设〔20161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衢州学院大型仪器设备开放服务申请表》

      2.《衢州学院仪器设备开放服务款通知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