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基础课教学实验室评估办法

浏览:7221次 发布日期:2008年05月26日

    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0),要逐步建立高等学校实验室的评估制度的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一、评估目的
  推动高等学校基础课(含技术基础或专业基础课)教学实验室的建设,在设置、教学、设备、环境、队伍、制度等方面普遍达到基本条件和要求,改善实验教学手段,加强实验室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实验教学水平和投资效益,更好地为培养合格人才服务。
  二、范围
  适用于基础课与基本训练的实验室(含技术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
  三、评估标准及应用
  本评估标准,是基础课(含技术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教学实验室条件合格评估标准,教学质量和实验室水平评估规范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评估标准的体系分为六项39条目。其中重点条目(*)19条,一般条目20条。每条有评估内容、评估标准、评估方式、自评、评估、记事等栏目。“自评”是指各高校自己评估的结论,“评估”是上级主管部门评估的结论,“记事”是记录该条目特色或不合格的主要差距等内容。评估要按各条目逐条评估。所有评估条目全部合格的,该实验室即为评估合格。如有一条重点条目或累计有四条以下一般条目不合格的实验室,在二个月内整改后可请评估组的二位专家复核。如有二条重点条目或累计五条一般条目不合格的,即为不合格实验室,需要认真整改,待下一个年度重新申请评估。评估合格有效期为五年。
  四、实施办法
  ()自行评估
  各高校根据《高等学校基础课教学实验室评估标准表》(见附件2,以下简称标准表)规定的各条标准组织自评。
  ()地区评估
  学校自评合格的实验室由学校提出申请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高教局、教育厅组织地区评估;国务院有关部委所属高校,可在地区评估之前,组织本系统所属高校进行实验室评估工作,但必须按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参加地区评估;地区评估的面不少于各高校应评估实验室总数的3/4;评估合格的实验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高教局、教育厅颁发合格证书,并报国家教委备案;国家教委根据全国各地的进展不定期地组织抽查。
  ()国家教委评估
  对于争取进入211工程的高校的基础课(含技术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教学实验室,在参加地区评估合格后,由学校提出申请报请国家教委组织评估验收。国家教委采取抽样方式评估,抽样数量不少于应评估数的1/4。评估结果将向社会公布。
  ()操作办法
    1.评估组一般由5人组成。其中专职教师3人,管理专家2人。设组长1人,副组长1人。
  学校自评的评估组在学校领导授权后,一般可由实验室主管处牵头设立;地区评估的评估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高教局、教育厅负责组建;国家教委的评估组由国家教委条件装备司牵头组建。
  2.评估采取现场实地考核评估方式,学校提供有关资料和数据,每位评估专家按照“标准表”上的内容逐条进行评审(听、问、考、查),然后逐条汇总5位评估专家的标准表,进行统计、审议,确定合格条目数。并写出实验室评估结论意见书。高等学校基础课(含技术基础或专业基础课)教学实验室评估意见书格式附后。
  3.评估汇总资料及结论意见书,学校自评的由实验室主管处负责存档管理;地区评估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存档管理,作为学校总体办学条件的重要内容,提供给有关部门使用或向社会公布。